法治进程的四个阶段?
1、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劝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3、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4、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
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第一个层次是规则层次的法治,社会主体要达成“法律是最高规则”的共识,讲法治、守法治首先要讲规则、守规则,换句话说,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即法律成为基本的、最高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要遵守法治,概莫能外。
谁违反了法治规则,谁就要付出代价,就要受到惩罚。
规则之治可以说是法治的入门级,如果连法治规则都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就只能在低层次或者入门阶段徘徊,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多半都停留在这一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规律层次的法治,即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符合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规律,相当于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自然法”“法理情有机统一”。
从这个层次上讲,法治是规律之治。
因为法治有了公平、正义、真善美等价值蕴含,所以法治的境界得以升华,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得以提升。
这样的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引领社会主体的行为,故规律之治要比规则之治走得更远。
第三个层次是信仰层次的法治,即法律不仅要走入社会各个角落,走入社会生产生活,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引、路径和方向,而且要走入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心世界,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信仰、一种素质乃至一种习惯。
一旦法治成为社会主体的信仰、素质和习惯,法治就会获得内生动力和独立人格,就会成为国家和民族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尊崇法律、应用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状态。
可以说,这样的法治就能够行稳致远了。
第四个层次是实践层次的法治,即法治是案例之治。
案例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案件纠纷能够按照法治规则和精神处理。
实践层次的法治有两个重点:其一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如果其行为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就容易产生案件纠纷。
当前社会之所以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主要就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公权力机关的活动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