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有什么词语?
调取,调遣,调钱,调迁,强调,情调,腔调,强调,曲调,前调,请调,气调,群调,遣调,调位,外调“调”,普通话读音为diào、tiáo、zhōu。
“调”的基本含义为安排处置,如调令、调用;引申含义为访查了解,如调查、调研。
在日常使用中,“调”也常做动词,表示选拔或提拔官吏,如调头、调职。
“调”,初见于秦朝小篆时代,会意字。
从言表示言合意通才和谐;从周,周有亲密义,亲密则和谐。
调简化为调。
本义是调和、协调,“调”字简体版的楷书从《说文》演变而来。
词语:烹调、调运、调度、空调、强调、调唆、调皮、调查、低调、协调、调料、色调、音调、调研、格调、声调、调解、情调、调试、调式、借调、调频、调羹、选调、调和、曲调、调任、高调、语调、调幅。
基本字义:形声。
从言,周声。
本义:和谐;协调。
笔顺:组词解释:1、腔调[qiāng diào]戏曲中成系统的曲调,如西皮、二黄等。
2、烹调[pēng tiáo]烹炒调制(菜肴):~五味。
~能手。
“调换”读音是什么?
“调”虽然是多音字。
但是“调换”只能读“diàohuàn”,不能读“tiáohuàn”。
一、基本字义【简化字词条】调【繁体字】(调)【汉语拼音1.】tiáo【汉语注音1.】ㄊㄧㄠˊ【词语注释1.】 1.搭配均匀,配合适当:~和。
~谐。
风~雨顺。
饮食失~。
2.使搭配均匀,使协调:~配。
~味。
3.调停使和解(调解双方关系):~停。
~处。
4.调剂:以临万货,以~盈虚。
5.调理使康复:~养。
~摄。
6.调教;训练:有膂力,善~鹰隼。
7.挑逗;戏弄:~笑。
~情。
~戏。
酒后相~。
二、其它字义【汉语拼音2.】diào【汉语注音2.】ㄉㄧㄠˋ【词语注释2.】 1.乐曲;乐谱:曲~。
采菱~。
2.乐曲定音的基调或音阶:C大~。
五声~式。
3.语音上的声调:~号。
~类。
4.说话的腔调:南腔北~。
5.口气;论调:一副教训人的~。
两人人的发言是一个~。
6.人所蕴含或显露出来的风格、才情、气质:情~。
格~。
7.选调;提拨:从基层~选干部。
8.调动:岗位~整。
9.征集;征调:~有余补不足。
10.调查:~研。
内查外~。
11.提取、调取(文件、档案等):~档。
12.调换:~座位。
。
对法院判决不服如何向检察院申诉?
你好,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具体申诉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申诉书、原判决书、证据材料等。
2. 提交申诉书:将准备好的申诉书等材料提交给当地检察院,可通过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3. 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进行立案处理。
4. 调查取证:如果必要,检察院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5. 提交意见:检察院审查完毕后,将对申诉作出意见并提交给上级检察院或法院。
6. 上级机关审批:上级机关将审批检察院的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逾期则无法申诉。
此外,申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充足的证据材料支持,否则可能被驳回。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具体流程如下:1. 提交书面申诉。
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例如信件、申诉书等)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说明自己对法院判决的异议理由。
2. 检察院立案审查。
经过初步审查后,检察院将会对申诉进行立案审查,对申诉人的身份和申诉事项进行核查。
3. 进行调查取证。
为了了解案情和事实,检察院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取证,甚至可能会亲临现场开展调查。
4. 审查决定。
经过审查取证后,检察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包括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再审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是上诉,检察院的审查范围主要是针对法院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会重新审理案件事实和证据。
因此,在向检察院申诉之前,建议当事人应该充分考虑申诉的可能性和成败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清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回答如下: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具体操作如下:1. 编写申诉书:申诉人应当详细说明自己的身份信息、主张事实和理由,以及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意之处。
2. 提交申诉书:将申诉书提交到检察院,通常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交。
3. 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将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或者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并不是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机构,而是对司法程序和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的机构。
因此,如果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
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