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与制订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制订”即拟订,意思是起草、设计,强调的重点是从无到有的创制过程,比如“制订理财方案”。
“制定”即拟定,意思是把起草、设计的内容确定下来,强调的重点是创制的内容已经成为规定,轻易不可移易,比如“方案早已制定,关键在于落实”。
可以说,“制定”的含义比“制订”多,用简单的等式,可以大致表示为:制定=制订+成为规定。
二、用法不同“制订”的对象,因为是初创的,所以常常是临时的、易变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小,比如“制订学习计划”“制订装修草案”“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等。
“制定”的对象,则因为是确定不变的,所以常常是长期的、稳固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大,比如“制定方针政策”“制定法律制度”“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等。
三、注重点不同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完全确定下来。
制订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
制定常与政策,法令,方针,路线等。
1、侧重点不同“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完全确定下来。
“制定”主要表示已经决定,不再更改。
如“制定了工作方针”,表示工作方针不但已经拟出来,而且已经定案了。
“制订”表示正在进行,或者表示某种打算,或者没有最后定案;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
2、用法不同“制定”在公文中习惯于使用较大场合,常与政策、法令、方针、路线等搭配。
“制订”制作订立的意思,公文中习惯: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往往用制订。
3、语气效果不同“制定”强调起草者具有执行权力或者解释权,有一定的权威性,相应出来的文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制订”更多表达起草文本本身,或者文本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制定是规章制度的成立,需要通过各层领导会议讨论的文件制作成员工遵照执行的管理方式。
比如为了更好的为我们公司发展着想,我们要制定一个符合我们体质的规章制度。
制订是动词,是把相关文件,同类文件用线或订书器订在一起,这就是制定和制订的区别。
“制定”和“制订”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动词,都有表示创制、拟定的意思。
区别是“制定”是动补型,“制订”是联合型。
“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完全确定下来。
“制订”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
公文写作是什么?
一、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处理公务而形成的文字材料。
狭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时所使用的公文。
二、分类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决定、指示、公告、通知、通知、通报等。
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不同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等。
通知、公文纪要有时也可作为平行文。
公文按其时限要求,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常规公文。
公文内容有时限要求,需迅速传递办理的,称紧急公文。
紧急文件可分为特急和急件两种,紧急公文应随到随办,时限要求越高,传递、办理的速度也就要求越快,但要“快中求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文的时效要求越来越高,即使常规公文,也应随到随办,以提高办文效率。
公文按其机密程度,可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绝密、机密、秘密公文又称保密文件,是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
文件的密级越高,传达、阅办、保管的要求也越严。
公文种类公文的种类简称文种。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等。
公文写作,是指公务文书的起草与修改,是撰写者代机关立言,体现机关领导意图和愿望的写作活动。
现代公文,主要指党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领导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也泛指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订、使用的公务文书。